(2017)鄂06民终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魏太生、饶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太生,饶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0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太生,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杰,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上诉人魏太生因与上诉人饶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6)鄂068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太生、饶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魏太生、饶杰所承接工程利润为6504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枣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太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饶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2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耀明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陈瑞芳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