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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39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罗发清与张浩朱仁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发清,张浩,朱仁军,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3932号之一原告:罗发清,男,汉族,1953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浩,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平,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仁军,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西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24029850。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发清与被告张浩、朱仁军、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向原告罗发清发出《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175元,如经济确有困难,可在本通知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并附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如在本通知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缓、减、免为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案按撤诉处理。但原告罗发清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增鹏人民陪审员  何万斌人民陪审员  崔炳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雄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