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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毛爱兴与秦子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爱兴,秦子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283号原告:毛爱兴,男,1964年6月16日,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被告:秦子纵,男,25岁,汉族,住南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爱英诉被告秦子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秦子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爱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兴撤回对被告秦子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毛爱兴负担。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