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毛爱兴与秦子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爱兴,秦子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283号原告:毛爱兴,男,1964年6月16日,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被告:秦子纵,男,25岁,汉族,住南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爱英诉被告秦子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秦子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爱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兴撤回对被告秦子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毛爱兴负担。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