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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叶安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叶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88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30881000008678(1/1),住所地江山市市区城中路11-4号。法定代表人姜芳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叶安君,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与叶安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叶安君支付货款104940元及相应利息(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安君在本院有多个案件,其名下的浙H×××××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另经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商品房等的登记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卓渊代理审判员  王 练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姜坤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