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1225-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桂明、杨桂财、杨凤俊、王凤贵与被执行人杨玉香、刘占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明,杨桂财,杨凤俊,王凤贵,杨玉香,刘占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225-1228号申请执行人:杨桂明,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杨桂财,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杨凤俊,男,1946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王凤贵,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杨玉香,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被执行人:刘占品,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杨桂明、杨桂财、杨凤俊、王凤贵与杨玉香、刘占品合同纠纷四案中,本院通过强制扣划方式,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824民初634号、(2017)冀0824民初636号、(2017)冀0824民初673号、(2017)冀0824民初675号四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李 小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景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