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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0723~10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莹与李利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莹,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723~10724号申请执行人林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念,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利,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52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从2016年12月12日开始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从2017年6月22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保全费1120元。本院依法受理,以(2017)粤0307执10724号立案执行。另,本院以(2017)粤0307执10723号立案执行案件受理费1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上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700元。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利所有的价值124170元(暂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利息)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