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3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55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与句容市郭庄镇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句容市郭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3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北路。法定代表人涂长坤,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敏,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毛一峰,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句容市郭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法定代表人褚小明,系该镇镇长。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句国土资(郭)处[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句国土资(郭)处[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申请执行人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句容市郭庄镇经戴行政村5294平方米(合7.9亩)集体土地新建园区道路。该宗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0.3亩。被执行人的违法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5294平方米集体土地;二、没收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22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06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四、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5294平方米集体土地处以1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5294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罚款5294元。2017年7月6日,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参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句国土资(郭)处[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句国土资(郭)处[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5294平方米集体土地;第三项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506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三、句国土资(郭)处[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二项“没收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22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定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军审判员 杨 颖审判员 乔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柏胤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