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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超超与被告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超,沈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328号原告:刘超超,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环县人。被告:沈金龙,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环县人。原告刘超超与被告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超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超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超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超超负担。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