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4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4887号原告:王某1,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丛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发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5日,被告自原告处借款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月利率为2%。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决。被告王某2在法定期间内未作答辩,亦未到庭主张任何权利,视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全部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丛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