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赖世丽申请贾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世丽,贾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世丽,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娇,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毅,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赖世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贾毅应从2016年1月起每月底前支付婚生子贾菁枭生活费600元,贾菁枭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贾毅承担50%至贾菁枭独立生活时止。据此,赖世丽要求贾毅支付婚生子贾菁枭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的生活费72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948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赖世丽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执390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十二书记员田丽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