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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一琴与刘捃、张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琴,刘捃,张立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061号原告张一琴,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刘捃,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张立宏,性别:××,1966年11月13日,市民,住湖北省房县。原告张一琴与被告刘捃、张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为独任审判。原告虽提供了被告的送达地址,但本院依据原告提供被告刘捃、张立宏住所地址多次送达,又两次,通过邮政快递向其住所地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因电话设置联系不上收件人,地址不详被邮局退回。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捃、张立宏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捃、张立宏的送达地址,应认定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一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