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恒泰昌印刷器材贸易行与佛山市华朗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恒泰昌印刷器材贸易行,佛山市华朗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66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恒泰昌印刷器材贸易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西路36号8号楼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19284606J。被执行人佛山市华朗印刷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张槎东鄱罗鄱村北工业区厂房2-3房。组织机构代码749963669。法定代表人江就祥。关于佛山市禅城区恒泰昌印刷器材贸易行诉佛山市华朗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华朗印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恒泰昌印刷器材贸易行支付货款1243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6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祝华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沛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