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安市龙颖达筛网经营部与临安市河桥镇河桥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龙颖达筛网经营部,临安市河桥镇河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3556号原告临安市龙颖达筛网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忆江南家园23幢106。经营者韩龙,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告临安市河桥镇河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河桥镇河桥村。负责人汪荣富,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龙颖达筛网经营部诉被告临安市河桥镇河桥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临安市龙颖达筛网经营部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琼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