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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鲁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某,院长。被执行人:鲁某,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鲁某执行离婚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皖11**执10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