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谢小几与鄢文龙、鄢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几,鄢文龙,鄢兴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526号原告谢xx,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鄢x1,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鄢x2,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诉被告鄢x1、鄢x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xx承担。审判员 王少华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细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