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裕辉、何清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裕辉,何清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383号原告: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新晖苑B座。法定代表人:叶明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国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裕辉,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何清香,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裕辉、何清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锡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兰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