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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更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俄央泽���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俄央泽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264号罪犯俄央泽里,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藏族,四川省九龙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成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俄央泽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俄央泽里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俄央泽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2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俄央泽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俄央泽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柱华审判员  陈 静审��员吕晓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唯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