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姬玉霞与被执行驻马店市华源鑫城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驻马店市亿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玉霞,驻马店市华源鑫城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驻马店市亿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姬玉霞,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源鑫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置地大道通达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钱永发,总经理。被执行人驻马店驻马店市亿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置地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李玉强,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管继福,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姬玉霞申请执行驻马店市华源鑫城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驻马店市亿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117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驻马店市华源鑫城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亿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57475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姬玉霞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姬玉霞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1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春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