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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5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钦炀与吕大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钦炀,吕大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325号原告:陈钦炀,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建,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大炜,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陈钦炀与被告吕大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钦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计1112.5元,由陈钦炀负担。审判员  叶见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伊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