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陵水陵港民政福利石化供应有限公司、海南省国营岭门农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陵水陵港民政福利石化供应有限公司,海南省国营岭门农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5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陵水陵港民政福利石化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岭门农场黎万作业区顶风岭上。法定代表人:刘绮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子君,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国营岭门农场。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法定代表人:刘燕飞,该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霞,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亮,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陵水陵港民政福利石化供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省国营岭门农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公开询问,再审申请人陵水陵港民政福利石化供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建、郎子君,被申请人海南省国营岭门农场的委托代理人周朝霞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案件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陵水陵港民政福利石化供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熊俊勇审 判 员 龚 斌审 判 员 曹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清启书 记 员 余逸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