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名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名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282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名剑,男,1998年7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元氏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名剑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洁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名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名剑伙同熊某、周某2、代某、龙某、陈某、李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鄂城区汀祖镇、湖北省黄石市、湖北省黄冈市等地,采取剪线搭火、脚踹玻璃门入室等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263余元和摩托车、笔记本电脑、香烟等物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7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李名剑伙同熊某、代某、李某到本市鄂城区汀祖镇汀祖派出所门口,采取剪线搭火的手段,盗得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踏板车一辆。2、同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李名剑伙同熊某、代某、陈某、李某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第二实验小学对面哈佛世家时尚饰品店,采取脚踹玻璃门入室的手段,盗得该店内人民币几百元和三星S6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10元。3、同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李名剑伙同熊某、代某、陈某、李某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红顶烟酒副食店,采取上述手段,盗得该店内人民币1200元和黄鹤楼牌香烟30余条。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750元。4、同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名剑伙同熊某、代某、李某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城市职业学校对面文斌副食店,采取上述手段,盗得该店内笔记本电脑一台和香烟若干。5、同年8月2日23日时许,被告人李名剑伙同熊某、代某、李某到本市鄂城区汀祖镇红太阳网吧门口,采取剪线搭火的手段,盗得被害人陶某停放在该处的踏板车一辆。6、同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名剑伙同熊某、代某、李某等人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郊路果唯伊水果店,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得该店内人民币3500元。7、同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名剑伙同熊某、代某、李某等人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青砖湖1号好果多水果店,采取脚踹玻璃门入室的手段,盗得该店内人民币5000余元。8、同年8月22日3时许,被告人李名剑伙同熊某、周某2、代某、李某等人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青砖湖1号好果多水果店,采取扳开卷闸门入室的手段,盗得该店内零钱若干。9、同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名剑伙同熊某、代某、李某到本市鄂城区汀祖镇被害人周某1的摩托车修理店,采取剪线搭火的手段,盗得周停放在该处的踏板车一辆。10、同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名剑伙同熊某、周某2、代某、李某等人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夜晏网吧,采取上述手段,盗得被害人徐某停放在该处的踏板车一辆。11、同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名剑伙同熊某、周某2、李某等人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商购物中心对面魅力女人会所,采取脚踹玻璃门入室的手段,盗得该店内化妆品若干。12、同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名剑伙同熊某、周某2、李某等人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老上海饼屋,采取上述手段盗得该店内人民币100余元和零售若干。13、同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名剑伙同熊某、周某2、李某等人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清泉镇肯德基店,采取上述手段,盗得该店内保险柜中人民币6000余元。14、同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名剑同熊某、周某2、李某等人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清泉镇安达消防店,采取上述手段,盗得该店内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消防工具若干。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500元。15、同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名剑伙同熊某、周某2、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清泉镇兄弟商行,采取上述手段,盗得该店内零售若干。16、同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名剑伙同熊某、周某2、李某等人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考棚街爱尚网咖,采取剪线搭火的手段,盗得被害人蔡某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一辆。17、同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名剑伙同熊某、周某2、李某等人到本市华容区华某雀友麻将机店,采取脚踹玻璃门入室手段,盗得该店内蚕丝被、面膜等物品。18、同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李名剑伙同熊某、周某2、李某等人到本市华容区华容镇鸿康大药房,采取上述手段进入店内,未盗得财物。19、同月18日3时许,被告人李名剑伙同熊某、周某2、李某等人到本市吴王公馆小区乐视体验店,采取上述手段,盗得该店内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乐视手机一部、乐视小音响一个、东芝硬盘一个、希捷硬盘一个、乐视遥控器一个。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电脑、手机、音响、硬盘、遥控器共计价值人民币2603元。上述涉案三星S6手机、华硕笔记本电脑,乐视手机、乐视小音响、东芝硬盘、希捷硬盘、乐视遥控器、化妆品、惠普笔记本电脑、消防工具已起获,并部分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名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被盗物品照片、鄂州市鄂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熊某、周某2、代某、龙某、陈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顾某、叶某等人的陈述;辩认笔录、作案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名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名剑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名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名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名剑的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生活上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 杨 惠审判员 : 姜 斌审判员 :赵协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胡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