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金胡瑞林货物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桦南县东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赵晓君、杨令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金胡瑞林货物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东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赵晓君,杨令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胡瑞林货物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桦南县东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法定代表人:赵晓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晓君,女,1984年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杨令东,男,1985年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金胡瑞林货物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桦南县东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赵晓君、杨令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