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常治军、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治军,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治军,男,住灵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男,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更新,灵宝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常治军因与被上诉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常治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旭飞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