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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常治军、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治军,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治军,男,住灵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男,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更新,灵宝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常治军因与被上诉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常治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旭飞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