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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范某某要求宣告陈某某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4民特17号申请人范某某,女,194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人范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范某某诉称,申请人范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11日下午14时左右,被申请人陈某某独自骑电瓶车到安德镇安龙村(全家河坝)洗澡,当天未归,次日经居住在河边的农户报信,家人赶往河边,发现陈某某的衣服、裤子和钱就在河边放着,但不见其人。家人在安德镇派出所报案后组织10余人进行打捞,打捞了10多天未见尸体。被申请人陈某某至今未出现,故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44年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系申请人范某某之夫。2012年8月11日下午14时许,被申请人陈某某在郫县安德镇安龙村(全家河坝)游泳后未归。其家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组织人员打捞找寻,至今无果。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陈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陈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某某于2012年8月11日游泳后下落不明,其因该意外事故已经下落不明达两年以上,申请人范某某作为被申请人陈某某的妻子,有权利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华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