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6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与杨顺敏、徐凡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杨顺敏,徐凡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6913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镇府路下村村办公大楼1-2层。主要负责人:林雁,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克年,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梦圆,女,1993年9月30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杨顺敏,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徐凡凡,女,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与被告杨顺敏、徐凡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杨顺敏、徐凡凡共同偿还原告温州银行编号822002016个循字00484号《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6786.51元、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9.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9.7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两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克年、方梦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顺敏、徐凡凡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原告申请并提供保函,本院裁定冻结被告杨顺敏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瑞安分中心公积金账户中的公积金40万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8月4日,原告温州银行与被告杨顺敏签订编号822002016个循字00484号《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杨顺敏向原告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循环借款有效期限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4日;借款利率固定为月利率6.5‰;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20日支付利息;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未按时支付利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单方面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杨顺敏发放贷款30万元。借款后,被告杨顺敏于2017年2月20日出现当期利息逾期,后于2017年3月11日支付期内利息1820.35元、复利11.24元,2017年3月20日支付期内利息168.41元,2017年4月20日支付期内利息0.08元,其余本息未清偿。2017年6月7日,原告按被告杨顺敏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通知书》,以被告杨顺敏拖欠贷款本息为由,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17年6月7日止,被告杨顺敏共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6786.51元、逾期利息及复利。被告杨顺敏、徐凡凡于2015年6月5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涉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杨顺敏借款后未能按约逐月支付利息,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原告已于2017年6月7日向被告杨顺敏送达《通知书》,应以该日期为涉案贷款提前到期日。原告现主张贷款自2017年6月7日起提前到期,并起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债务发生于被告杨顺敏、徐凡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顺敏、徐凡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编号822002016个循字00484号《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6786.51元、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8日起按月利率9.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9.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2元,减半收取2951元,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5471元,由被告杨顺敏、徐凡凡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德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夏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