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朝相、何少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朝相,何少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2298号原告: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府后街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174412296。法定代表人:李建树,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玫,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朝相,男,1973年5月14日生,汉族,楚雄市人,住楚雄市,被告:何少换,女,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楚雄市人,住楚雄市,原告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朝相、何少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计184元,由原告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柄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显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