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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晨光科慕氟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与宁波和谐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晨光科慕氟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和谐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121号原告:晨光科慕氟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90245698)。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奉贤化学工业区苍工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和谐橡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51142435N)。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越溪乡下盘屿村下湾塘。法定代表人:颜栋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晨光科慕氟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和谐橡胶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晨光科慕氟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晨光科慕氟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薛静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