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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8刑初8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无业。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崔某酒后驾驶晋A×××××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十九中门口时,碰撞由西向东步行通过的杨某,造成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10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崔某驾车逃逸,后于2017年1月10日到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光社派出所投案。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二大队并公交认字(2017)第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崔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杨某无责任。并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崔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崔某酒后驾驶晋A×××××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十九中门口时,碰撞由西向东步行通过的杨某,造成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10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崔某驾车逃逸,后于2017年1月10日到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光社派出所投案。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二大队并公交认字(2017)第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崔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杨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崔某的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家属人民币共计60万元,并已支付。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崔某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崔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某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陈述材料,证实2017年1月10日18时40分许,其酒后驾驶晋A×××××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十九中门口时,碰撞由西向东步行通过的杨某,造成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10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其驾车离开现场100米,停车到光社派出所投案的事实。2、证人高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系杨某的大姨子。2017年1月10日18时35分左右,其和妹妹高某丙、妹夫杨某在五十九中公交站台下车后,由西向东步行过马路,其妹夫杨某被汽车撞了,而汽车没有停开走了,其妹妹追汽车没有追上。妹妹就打了120,并打了122的事实。3、证人高某乙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是杨某的姐夫。杨某出车祸的事是杨某的母亲高美兰打电话告诉其,其到太原后听高某甲说杨某是过马路被汽车撞的,并提供杨某家庭情况的事实。4、证人贾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是山西玉龙邦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月10日18时40分许,崔某给其打电话称驾驶晋A×××××号桑塔纳轿车在恒山路发生交通事故了,要去光社派出所投案。晋A×××××号桑塔纳轿车系该公司所有,并上有交强险的事实。5、证人高某丙的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1月10日18时40分左右,其和姐姐高某甲、丈夫杨某在五十九中公交站台下车后,由西向东步行过马路,其丈夫杨某被汽车撞了,而汽车没有停开走了,其追汽车没有追上。就打了110,并打了122;其有一个儿子2周岁,公公杨米焕68岁,婆婆高美英65岁;杨某还有两个姐姐的事实。6、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立案,并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制作现场图、拍照取证的事实。7、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二大队并公交认字[2017]第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崔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责任的事实。8、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尸体检验意见书、照片说明,证实被害人杨某车祸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10日死亡,死者杨某符合车祸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的事实。9、身份信息网上查询结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崔某及死者杨某的身份情况;崔某为有证驾驶,其所驾车辆手续合法;被告人崔某所驾驶的车辆有交强险的事实。10、抽血照片、(并)公(交)检(酒)字【2017】0034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崔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70.92mg/100ml的事实。11、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证实根据痕迹的位置、形状、分布,并结合简要案情,上述痕迹是号牌为晋A×××××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人体相碰撞所形成的事实。12、中鉴【2017】安鉴字第049号、中鉴【2017】速字第039号鉴定意见书,证实晋A×××××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及照明、信号装置均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号牌为晋A×××××桑塔纳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通过录像监控范围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0+-2km/h的事实。1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崔某作出罚款2000元和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的事实。1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交警尖草坪二大队依法将被告人崔某驾驶的晋A×××××桑塔纳小型轿车及其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扣押的事实。15、归案证明,证实2017年1月1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崔某肇事后逃逸,2017年1月10日18时50分许崔某到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光社派出所投案,尖草坪二大队民警从光社派出所将崔某带回交警队做进一步调查的事实。16、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被告人崔某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调查无前科劣迹的事实。17、收条、和解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崔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崔某表示谅解的事实。18、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崔某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案发后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崔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认罪、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晓莉人民陪审员  张 启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 譞书 记 员  赵洁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