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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仲权与陈帮有、熊乙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仲权,陈帮有,熊乙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188号申请人:张仲权,男,1957年5月2日生,汉族,住泸县。被申请人:陈帮有,男,195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泸县。被申请人:熊乙馥,女,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仲权与被申请人陈帮有、熊乙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陈帮有、熊乙馥拥有位于泸县等地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帮有所有的位于泸县营业用房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陈帮有、熊乙馥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县的住房一套和位于泸县的仓储用房一套;三、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即从2017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