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靖强与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靖强,曹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250号原告张靖强,男,32岁,1984年9月25日,联系方式:134XX****XX被告曹飞,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张靖强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靖强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张靖强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张靖强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张学平审判员 孙梦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