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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靖强与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靖强,曹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250号原告张靖强,男,32岁,1984年9月25日,联系方式:134XX****XX被告曹飞,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张靖强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靖强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张靖强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张靖强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张学平审判员  孙梦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