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晓舟、赵文韬虐待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晓舟,赵文韬
案由
虐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赵晓舟,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理人:孙某。女,195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系自诉人赵晓舟的母亲。原审被告:赵文韬,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韶关学院图书馆馆员,现住址不详。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人赵晓舟控告原审被告人赵文韬犯虐待罪一案,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时认为,赵晓舟控诉赵文韬犯虐待罪,缺乏罪证,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对赵晓舟的起诉不予受理。赵晓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后,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赵晓舟上诉称:1、撤销原审刑事裁定并确认赵文韬虐待罪成立,并追究其刑事责任;2、请求确认赵文韬涉嫌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移交相关部门立案起诉。事实与理由:一、赵文韬蓄意虐待致赵晓舟致辍学。赵文韬经常殴打赵晓舟,赵晓舟为自我保护,随身带木棍和反锁卧室门,因为赵文韬的长期暴力,导致赵晓舟头发斑秃,斑秃的第一病因是精神因素。通过赵晓舟写给母亲的信件可以证明赵文韬与赵晓舟长期关系不好,经常吵闹,缺乏正确的感情、亲情。赵文韬故意精神虐待和打击赵晓舟。二、赵文韬恶意违法伤害赵晓舟至精神病。赵文韬坚持让赵晓舟上不适合的北江中学,进一步加重了赵晓舟的精神压力。赵文韬明知赵晓舟的外婆有精神病,也知道精神病的后果严重,在赵晓舟在广州白云心理医院治疗期间,赵文韬签署委托治疗协议时,故意未留家属任何联系方式以及医生联系方式,造成医院与家属从未直接联系过。赵文韬虽然充分理解精神药物治疗中的副作用及不良后果,但丝毫未尽随时了解用药情况和患者反应等监护人责任,无条件放弃了终止治疗的权利,而且执意阻挡孙某(赵晓舟的母亲)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从医院的病历资料可以看出精神病院的误诊误治与赵文韬的蓄意误导,导致赵晓舟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病情加重。三、赵文韬犯虐待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侵犯人权罪。请求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自诉人起诉时提交了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而所谓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属于被害人要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才受理的自诉案件。从赵晓舟提交的现有材料反映,无法证实赵文韬对赵晓舟有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即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或故意伤害赵某的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的行为。故赵晓舟认为赵文韬犯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缺乏依据。至于赵晓舟诉称确认赵文韬犯诈骗罪的问题,从赵晓舟的材料来看,赵晓舟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赵晓舟提供赵文韬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赵文韬犯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或诈骗罪,故赵晓舟的起诉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于法有据,应以维持。综上,赵晓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梦审判员 韩文锋审判员 赖凯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