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0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上海锦曙钢模租赁经营部与浙江洪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洪杰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锦曙钢模租赁经营部,浙江洪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洪杰建筑有限公司,浙江海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黄立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062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锦曙钢模租赁经营部,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浙江洪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被执行人:宁波洪杰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被执行人:浙江海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衢州市。被执行人:黄立根,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上海锦曙钢模租赁经营部与浙江洪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洪杰建筑有限公司、浙江海盛建筑设备���赁有限公司、黄立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浙江洪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洪杰建筑有限公司、浙江海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黄立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立根、宁波洪杰建筑有限公司等钱款人民币8,971,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