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雅茹、蔡富荣与被告广元市乡镇企业工业区九华村村委会、第三人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雅茹,蔡富荣,广元市乡镇企业工业区九华村村委会,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3095号原告:杨雅茹,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4日,广元市利州区人,大学文化,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母长明,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富荣,男,汉族,生于1940年3月10日,四川省旺苍县人,小学文化。被告:广元市乡镇企业工业区九华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兴林。第三人: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宫利萍。第三人: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陈立松。原告杨雅茹、蔡富荣与被告广元市乡镇企业工业区九华村村委会、第三人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6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雅茹、蔡富荣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雅茹、蔡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杨雅茹、蔡富荣负担。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