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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贾秀芬与林甲生、董瑞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秀芬,董瑞丰,林甲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监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贾秀芬,女,汉族,1965年10月24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董瑞丰,男,汉族,1985年1月10日生,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林甲生,男,汉族,1957年2月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再审申请人贾秀芬因与被申请人董瑞丰、林甲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吉0104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贾秀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第七次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闫 欣审判员 张晓颖审判员 赵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吉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