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高仁友与尚德元、尚永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仁友,尚德元,尚永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147号原告:高仁友。被告:尚德元。被告:尚永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仁友与被告尚德元、尚永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仁友撤回起诉。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高仁友负担。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丽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