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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高仁友与尚德元、尚永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仁友,尚德元,尚永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147号原告:高仁友。被告:尚德元。被告:尚永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仁友与被告尚德元、尚永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仁友撤回起诉。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高仁友负担。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丽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