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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申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兆云、史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兆云,史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申1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兆云,男,1953年8月23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钢农林路生活区。诉讼委托代理人:赵万秀,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亮,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史磊,男,1983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农林路生活区。再审申请人王兆云因与被申请人史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7)冀04民终6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兆云申请再审称,本案有新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是合伙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买卖合同的情况下错误以买卖合同纠纷作出裁定,且适用法律错误,实属枉法裁判。且二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再审申请人就将再审申请人的上诉按撤回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项之规定,恳请法院撤销原判,依法认定双方是合伙纠纷,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兆云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成立。且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传票传唤过再审申请人王兆云。故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王兆云所述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无充足的证据支持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王兆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一)、(二)、(六)、(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邵恩有审判员  赵 强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乐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