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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4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银友与俞晶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银友,俞晶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874号原告:金银友,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俞晶军,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金银友诉被告俞晶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因原告金银友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银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