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4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银友与俞晶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银友,俞晶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874号原告:金银友,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俞晶军,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金银友诉被告俞晶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因原告金银友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银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