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刘恩豹、刘兆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刘恩豹,刘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424号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恩豹、刘兆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恩豹、刘兆山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元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