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小海与康芬芬、桑建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海,康芬芬,桑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海,男。被执行人康芬芬,女。被执行人桑建民,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桑建民名下有位于西村乡圪料返村房产及土地,但其长期不在家,房屋由其父母居住,暂不宜执行,其名下的一辆五菱车(车牌号:豫H×××××),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执行拍卖,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被执行人康芬芬没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及投资收益,申请人也没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杰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静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