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谭华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143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华国,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丰城市。2016年9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辩护人万少锋,江西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华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延长审限一次,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付涵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华国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被告人谭华国分别以夏欢、刘海中名字在架桥镇架桥街152号成立进贤织幻有限公司以及进贤织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各为500万。经营范围包括面纱棉布服装加工、农副产品收购销售等。并租赁进贤县温圳镇温福工业园内及温圳粮库的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地。但该二公司成立以来,从未从事过加工和收购活动,而是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犯罪活动。其为掩人耳目,将租赁的厂房、设备、电费免费提供给浙江商人李某3新加工生产棉花,造成公司生产经营的假象。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谭华国以进贤织羽和织幻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向李某1、邹某1等人收购棉花的事实并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掩饰真相。该期间,谭华国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05份,开票金额1.467亿元,税额1907.671万元,且已全部抵扣。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谭华国以进贤织幻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资金回流的方式,分别向万年县洋峰服饰有限公司、万年县涛涛服饰有限公司等11家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64份,开票金额3638.46万元,税额618.54万元,价税合计4257万元。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谭华国以进贤县织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资金回流的方式,分别向万年县涛涛服饰有限公司、万年县新力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23份,开票金额共计923份,开票金额9206万元,税额1566万元,价税合计1.0772亿元。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84亿元,税额共计2184.54万元,价税合计共计1.503亿元。2016年9月9日下午17时许,谭华国在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华国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进贤织羽公司、织幻公司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帐目、增值税专用发票帐目、进贤织羽公司、织羽公司虚假收购棉花明细表、进贤县织羽、织幻公司与其他下游公司企业的购销合同、银行流水、织羽、织幻公司的厂房租赁合同、进贤县织幻公司、织羽公司税务稽查报告、证人戴某、吴某、樊某、李某1、杨某1、邹某1、邹某2、周某1、邹某3、杨某2、李某2、朱某、胡某、周某2、辨认笔录、被告人谭华国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辩护人辩称,①被告人谭华国属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②被告人谭华国以前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本次属初犯,可从轻处罚;③被告人谭华国虽然抵扣了13%的税款,但也向国家实际缴纳了2.2%也就是200万左右的税款,减轻了国家的损失,可从轻处罚。综上,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华国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467亿元,税额1907.671万元,价税合计1.658亿元,其中1907.671万元已全部抵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84亿元,税额2184.54万元,价税合计1.503亿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华国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该行为不构成自首,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该案中,被告人谭华国虽然向国家实际缴纳了200余万税款,但其是基于为达到犯罪目的而为的,不应作为其从轻处罚的理由,辩护人的1、3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第2点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华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29年9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毛国东人民陪审员 邬 凌人民陪审员 马玉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万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