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东兴与曹盛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兴,曹盛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414号原告:李东兴,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曹盛佑,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李东兴诉被告曹盛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东兴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盛佑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东兴负担。审判员 陈军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肖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