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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东兴与曹盛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兴,曹盛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414号原告:李东兴,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曹盛佑,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李东兴诉被告曹盛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东兴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盛佑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东兴负担。审判员  陈军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肖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