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10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国琛与马斯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琛,马斯鸣,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民初10836号原告王国琛,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王锦铭(原告之父),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马斯鸣,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计春艳,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冲。委托代理人徐笑。原告王国琛与被告马斯鸣、第三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春晖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锦铭,被告马斯鸣的委托代理人计春艳、第三人稠州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徐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琛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工业厂房出资协议》,约定被告购置的上海市绥德路XXX弄XXX号XXX层厂房(以下简称系争厂房)其中15%产权份额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人民币1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支付60万元,剩余60万双方约定银行发放的贷款由被告以每月本金加利息足额还款。现被告反悔不愿履行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享有系争厂房15%所有权;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斯鸣辩称,根据出资协议,原告在支付被告60万元后,未再履行出资义务。后原被告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出资款作为出借给被告的借款,被告亦陆续向原告返还了125000元。被告在购得系争厂房后,已将系争厂房抵押贷款,客观上协议也无法履行,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稠州银行述称,被告与其在签订抵押借款时,口头承诺系争厂房没有纠纷且被告享有完全产权,在贷款未结清前,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7日,被告与案外人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案外人购某系争厂房并于2017年1月5日取得系争厂房产权。2016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厂房出资协议》约定:1、马斯鸣(甲方)自愿将系争厂房15%产权转让给王国琛(乙方),转让款共计120万元;2、乙方以现金支付60万元,其余为甲方获得银行发放的贷款中借款60万元,乙方以每月本金和利息足额还款甲方;3、甲方完成产权证过户后,双方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更权后甲方85%,乙方15%。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之父王锦铭以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60万元并确认该款项系代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购房款。2017年3月14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将系争厂房及被告自有的上海市古浪路XXX弄XXX号XXX室作为抵押物,向第三人借款本金共计500万元。因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其诉请。另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鉴于系争厂房的权利限制状况,本院就诉讼风险向原告作出释明,原告表示,其要求确认在系争厂房内的产权份额,但不同意作为共同债务人向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被告有义务排除障碍以完成变更登记,故仍坚持诉请。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工业厂房出资协议》,原告尚未足额履行其付款义务,其所提起的确权之诉实质系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出资转让的相关约定。经审查,系争厂房目前已由第三人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债权未获清偿且抵押权人明示拒绝,尚不具备厂房产权变更的条件。产权变更存有障碍、房屋产权受限制期间不具备履行条件,故本院对原告坚持要求确定其产权份额并要求被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诉请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王国琛的诉请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00元,由原告王国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晶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