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韩国韩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7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XXX号古北国际财富中心20层02-04单元。法定代表人郑贤俊。委托代理人叶枫,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国韩松物流有限公司(hansollogistics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中区乙支路XXX号松树街b幢22楼。法定代表人闵丙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国韩松物流有限公司(hansollogisticsco.,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义务,支付了全部赔款,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荣庆审判员 张 彦审判员 林 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