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5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忠滨与广州云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滨,广州云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593号原告:李忠滨,男,1987年3月17日生,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广州云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250938P),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卢湾村5号大楼。法定代表人:朱振新。原告李忠滨与被告广州云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忠滨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忠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忠滨撤诉。案件受理费107.30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李忠滨负担。审 判 员  罗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童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