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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1384李小奎诉昆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刑初1384号起诉人李小奎,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本院收到李小奎的刑事自诉状,以“昆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被告人,请求事项:“1、被告人昆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要求被告人支付原告人误工费18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4日,原告人至被告人申请办理执业医师注册变更,被告人未予受理注册,退回申请材料,也未出具告知材料,致使原告人的工作权及财产收入等相关权益受到侵犯。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违法后,被告人以原告人与昆山市周市人民医院无劳动人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另外被告人侵犯原告人的工作权及财产收入等相关权益,原告人要求其支付误工费用。从2014年8月14日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计算,依据本地区执业医师月收入5500元/月的标准,被告人应支付原告人5500元/月*34月=187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小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福灿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