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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太阳科技工业(惠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破申2号申请人(债务人):太阳科技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邹志坚。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荣,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珊,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太阳科技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经营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申请人提出申请称:申请人是一家台港澳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10日在广东省惠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300万港币,主要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染(颜)料商品化技术加工产品,注塑及加工装配:手机配件、MP3、MP4、学习机、电话机等电子产品。产品70%外销,30%内销。申请人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拖欠材料款,澳达树熊涂料(惠州)有限公司在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申请人支付涂料款人民币252356.3元及利息,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号:(2013)惠城法陈执字第306号。深圳市德恩思化学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申请人支付材料款人民币409559.26元及利息,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号:(2015)惠城法执字第879号。2014年,申请人��经营过程中缺乏资金,对外借款。出借人戴某于2014年提起诉讼,要求申请人清偿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该案己进入执行程序,案号:(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854号。2015年9月底,申请人因经营困难而停产并解散劳动人员。由于拖欠工人工资,2015年,申请人劳动人员吴某某、杨某某等23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申请人支付拖欠公司及经济补偿金,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申请人支付吴某某、杨某某等23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148669.42元,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号:(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618号。2016年,申请人员工何某向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支付何某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96484元,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号:(2016)粤1302执6060号。2015年,由于申请人拖欠税��(上述员工所产生的社保税金),惠州仲恺高新区地方税务局陈江分局作出仲恺地税陈江责限改字(2015)00089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申请人支付税款人民币133302.10元,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16)粤1302执3908号。综上,截止破产申请之日,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已有生效判决且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标的共计人民币1861835.32元(详见诉讼情况说明)。为了前述系列案件的执行工作,惠州惠城区仲恺法庭查封了申请人名下资产一一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设备评估价为人民币2905500元(详见评估报告),但在2016年6月6日,因惠州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强行拆除,破坏了机器的价值。后惠州区惠城区仲恺法庭组织前述查封财产拍卖,但现已两次流拍,已进入折价处理阶段。2016年,惠州市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申请人拖欠租金为由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诉讼,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出具判决书,判决申请人应向惠州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15年5月—2016年1月)人民币631376.84元、滞纳金人民币177338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7267.34元,共计人民币835982.18元,及租金(2016年2月—2016年4月)租金人民币227227.8元及滞纳金。现该案申请人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申请人记载,截止破产申请之日,申请人拖欠的材料款、租金、工人工资及对外借款共计人民币33529515.12元(详见应付款明细)。据申请人记载,申请人尚有对外应收账款人民币442383.20元。目前,除惠州惠城区仲恺法庭所查封了申请人名下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外,申请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已停业,无法以正常经营偿还债务且现有资产甚至不足以清偿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即申请人已明显具备破产原因特向贵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破产申请。最后,由于申请人经营场所的出租人惠州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申请人就租金产生纠纷,该出租人利用其便利,强行扣押了申请人的财务账册,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财务流水等财务资料,本案作为破产申请人,应提供前述财务资料。同时,也为了进一步查明申请人财产现状,为此,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证据保全。本院查明:申请人太阳科技工业(惠州)有限公司系2003年4月10日在惠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资金1300万香港元。经惠州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申请人太阳科技工业(惠州)有限公司账面资产总额4680414.6元,账面负债合计22100374.22元,净资产-17419959.62元;申请人对外负有债务,其中债权人惠州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共1063210.6元及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的滞纳金,有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供了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债权债务情况表等材料用以证明企业现状。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外资企业如存在破产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根据附则第八十条之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先报经审批机关核准。申请人尚未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关于申请人职工安置情况,申请人仅提供了债务人太阳科技工业(惠州)有限公司出具的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对职工安置情况予以佐证。综上,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充分,不符合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太阳科技工业(惠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向科审判员  赖锦荣审判员  张斯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宇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