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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渭南市富平县某某墨玉石雕工艺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渭南市富平县某某墨玉石雕工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3年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渭南市富平县某某墨玉石雕工艺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富平县某某墨玉石雕工艺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7)陕0528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213000元,案件受理费224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渭南市富平县某某墨玉石雕工艺厂作为被告涉及多起民事纠纷案件,尤以民间借贷聚多,且均未履行,该厂所有的位于富平县西禹高速引线的103.4亩国有土地已被多起案件查封,本案在执行中亦对该宗土地轮后查封(第十一位轮后查封),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同意等待对被执行人该宗土地进行拍卖后参与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思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