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胡定保与江宗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定保,江宗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388号原告:胡定保。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毅,钟祥市柴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宗进。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04号杨园教育科技创业园3号楼B座。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定保与被告江宗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定保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定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定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定保负担。审 判 员 高贤成人民陪审员 郑世亮人民陪审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星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