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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若珈与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若珈,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532号原告:程若珈,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罗敏,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程若珈与被告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程若珈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若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若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程若珈负担。审判员  左小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铃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