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5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若珈与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若珈,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532号原告:程若珈,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罗敏,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程若珈与被告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程若珈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若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若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程若珈负担。审判员 左小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铃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