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5执5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熊启某、刘某、熊宇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启某,刘某,熊宇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582-1号申请执行人:熊启某,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87年5月17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申请执行人:熊宇某,男,汉族,2006年9月13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负责人熊某某,该组组长。申请人熊启某、刘某、熊宇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才茂审 判 员 佘 钦代理审判员 李齐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来自: